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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阮镜开与清远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镜开,清远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1744号原告:阮镜开,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周琴,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诚君,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北江一路金海湾豪庭莱茵路1座2楼202房。法定代表人:麦国森。本院在审理阮镜开诉被告清远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阮镜开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镜开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镜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7元,由原告阮镜开负担。审判员  盘润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嘉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