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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895号原告温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师文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靳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