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895号原告温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师文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靳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