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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政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锋诉被告叶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政民初字第857号原告刘锋,男,经商,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高机焕,福建宽达(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明冬,男,经商,住政和县。原告刘锋诉被告叶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锋以与被告叶明冬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锋撤回对被告叶明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78元,减半收取1439元,由原告刘锋负担。审判员黄远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杨式雯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