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王国有与朱国武、王耀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有,朱国武,王耀玲,丁守峰,陈海燕,丁超,浙江省东阳市昆仑实业有限公司,金华市凤雨针织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72号原告王国有。委托代理人马晓红。被告朱国武。被告王耀玲。被告丁守峰。被告陈海燕。被告丁超。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昆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武。被告金华市凤雨针织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燕。原告王国有诉被告朱国武、王耀玲、丁守峰、陈海燕、丁超、浙江省东阳市昆仑实业有限公司、金华市凤雨针织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王国有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端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