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张小兰与顾永国、浦建明提供劳务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兰,顾永国,浦建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2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兰。委托代理人徐国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永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浦建明。委托代理人吴光霞。上诉人张小兰因与被上诉人顾永国、浦建明提供劳务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白民初字第0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小兰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小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小兰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盛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惠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