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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张小兰与顾永国、浦建明提供劳务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兰,顾永国,浦建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2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兰。委托代理人徐国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永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浦建明。委托代理人吴光霞。上诉人张小兰因与被上诉人顾永国、浦建明提供劳务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白民初字第0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小兰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小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小兰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盛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惠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