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龚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龚某某,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镇西镇。委托代理人XX明,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威远县镇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威远县镇西镇胜利街10组。被告刘某,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住资中县银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3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判员 缪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