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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1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任国峰与卢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峰,卢春生,李宏伟,李仁,邢国春,沈阳宏志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240号原告任国峰,男,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卢春生,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宏伟,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被告李仁,男,57岁。被告邢国春,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宏志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国峰诉被告卢春生、李宏伟、李仁、邢国春、沈阳宏志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不适格为由,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国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任国峰负担。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