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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马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与陈本荣、杨信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陈本荣,杨信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马商初字第84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负责人:姚红林。被告:陈本荣。被告:杨信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诉被告陈本荣、杨信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以被告已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雪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