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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546号-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546号原告郭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居民。被告甘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以双方通过法院调解已庭外达成和好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通过本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和好协议,有利于双方家庭的稳定和小孩的健康成长,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