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熊蓓与卞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蓓,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314号申请执行人熊蓓,女。被执行人卞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一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卞军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卞军坐落于德山开发区龙甲居委会110幢301号房屋一套过户至熊蓓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袁金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袁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