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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熊蓓与卞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蓓,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314号申请执行人熊蓓,女。被执行人卞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一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卞军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卞军坐落于德山开发区龙甲居委会110幢301号房屋一套过户至熊蓓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袁金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袁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