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翟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林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党启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