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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3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魏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三民初字第3253号原告:魏某,女,住三台县建新鹤林村。委托代理人:肖浩,三台县梓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住三台县建新鹤林村。原告魏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雯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浩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诉称:我与被告孙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经常为琐事发生纠纷,现要求与孙某某离婚。被告孙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某与被告孙某某于2005年2月25日在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6年3月生育一女魏某某(现年7岁),2013年8月,魏某起诉来院,要求与孙某某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籍证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魏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魏某要求与孙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魏某要求与孙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元,由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雯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险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