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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潞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卫东诉被告张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张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潞民初字第626号原告王卫东,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天脊集团生活区,天脊集团职工。被告张承江,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中华东街山化生活区,天脊集团供水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东诉被告张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东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卫东负担。审判员  曹建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师露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