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潞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卫东诉被告张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张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潞民初字第626号原告王卫东,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天脊集团生活区,天脊集团职工。被告张承江,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中华东街山化生活区,天脊集团供水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东诉被告张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东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卫东负担。审判员 曹建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师露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