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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民初字第09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6-02

案件名称

夏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民初字第0940号原告夏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杜守胜。被告顾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黄正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天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