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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梓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黄学敏诉赵宗茂、白培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敏,赵宗茂,白培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梓民初字第923号原告黄学敏,女,生于1962年2月9日,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委托代理人王富昌,梓潼县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宗茂,男,生于1969年12月10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被告白培华,女,生于1972年10月26日,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二被告系夫妻。原告黄学敏诉被告赵宗茂、白培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学敏、委托代理人王富昌、被告赵宗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被告赵宗茂因承建工程需要,陆续在原告处租赁建筑用钢管、扣件等建筑设备,租金共计14000元。由于被告当时没有现金,于2011年9月2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皆以各种理由推拖,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具状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责令二被告立即连带清偿所欠原告的款项14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赵宗茂辩称:我现在没有钱还,与我老婆没有关系,欠款是事实,地震后我和我老婆的经济是独立的,与她无关,我有钱了就会还。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宗茂承包修建玛瑙卫生院期间,租赁原告黄学敏的管架,欠原告黄学敏租赁费14000元未付,2011年9月24日被告赵宗茂向原告黄学敏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偿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赵宗茂向原告黄学敏出具的欠条、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赵宗茂欠原告黄学敏的租赁费应当偿付,被告赵宗茂承包工程所欠租赁费,应是家庭共同债务,被告白培华与赵宗茂系夫妻关系,亦有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赵宗茂、白培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黄学敏租赁费14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倩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