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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甲诉被告魏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魏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335号原告魏某甲,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理人彭某某,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魏某乙,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甲诉被告魏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甲以魏某乙现在无法联系,为有利于查清案情及为了子女的抚养费能便于履行为由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宗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