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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罗娟娟与段立献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娟娟,段立献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娟娟,女,1988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马桂玲,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立献,男,1989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丽,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万华,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娟娟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彩礼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2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娟娟的委托代理人马桂玲、段立献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29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杜亚莉审 判 员  刘晓慧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