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罗娟娟与段立献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娟娟,段立献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娟娟,女,1988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马桂玲,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立献,男,1989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丽,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万华,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娟娟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彩礼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2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娟娟的委托代理人马桂玲、段立献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29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杜亚莉审 判 员 刘晓慧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