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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商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金应龙与蒋跃平、叶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应龙,蒋跃平,叶小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694号原告金应龙。被告蒋跃平。被告叶小元。本院在审理金应龙与蒋跃平、叶小元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应龙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应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应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舒珊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