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商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金应龙与蒋跃平、叶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应龙,蒋跃平,叶小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694号原告金应龙。被告蒋跃平。被告叶小元。本院在审理金应龙与蒋跃平、叶小元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应龙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应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应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舒珊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