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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滁民一初字第0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安徽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与定远县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定远县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滁民一初字第00118-1号原告:安徽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综合开发实验区,组织机构代码77909006-1。法定代表人:高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德友,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远县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齐继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远县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定远县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共23套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房地权证定城镇字第××、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15、00××18、00××19、、00043420、00043422、00043423、00043429、00043430、00043431、00043432、00043433、00043434、00043435、00043436、00043437号,并由案外人安徽华腾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项下的30间房地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安徽华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于担保的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项下的30间房地产(房号分别为A××98、A××04、A××05、A××06、A××07、A××08、A××91、B××09、B××10、B××12、B××13、B××00、B××02、B××03、B××04、B××05、B××08、B××09、B××10、B××11、B××12、B××13、B××14、B××15、B××16、B××05、B××06、B××12、B××13、B××14);二、查封被告定远县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23套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房地权证定城镇字第××、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15、00××18、00××19、、0004××20、0004××22、0004××23、0004××29、0004××30、0004××31、0004××32、0004××33、0004××34、0004××35、000××36、000××37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达审 判 员  王忠良人民陪审员  王湘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