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3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丽佳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佳,成都市武侯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120号原告杨丽佳。委托代理人陈羽。委托代理人敖一舟。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康景斌。委托代理人刘先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佳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丽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受。(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