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376号原告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园科苑纬。法定代表人曹曼,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浩,系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爱军,系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刘云宪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5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5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青岛市崂山区沟崖村地号为的工业用地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思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