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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龙商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季水林与叶有方、何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水林,叶有方,何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龙商初字第635号原告:季水林。被告:叶有方。被告:何树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水林与被告叶有方、何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水林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季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季水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陈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殷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