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龙商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季水林与叶有方、何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水林,叶有方,何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龙商初字第635号原告:季水林。被告:叶有方。被告:何树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水林与被告叶有方、何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水林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季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季水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陈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殷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