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原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宋思论与苗良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原执字第275号苗良彩:关于宋思论与苗良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或委托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以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命令你(公司)自本令送达后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你(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履行义务如下:一、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执行费。此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附:执行法官:李佰瑜联系电话:1393737****监督电话:728****收款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原阳县支行户名:原阳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账号:408101040002812特别提醒:付款必须注明执行案号及付款人(如代付注明代谁付),以免误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