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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民三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李安稳与王学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稳,王学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民三初字第645号原告:李安稳,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司机,公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8205021810,住河南省虞城县社集镇。被告:王学丰,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司机,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4197705195419,住奉化市大堰镇社家畈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稳与被告王学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安稳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安稳撤诉申请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安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安稳负担。审判员  陈锡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