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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5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洪志芳与马福兴、谢光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志芳,马福兴,谢光军,王利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552-2号原告洪志芳。被告马福兴。被告谢光军。委托代理人赵文彬。被告王利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志芳诉被告马福兴、谢光军、王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洪志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福兴、谢光军、王利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志芳撤回对马福兴、谢光军、王利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洪志芳负担。审 判 长 谢      金      金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