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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扶风县支行与孙宏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扶风县支行,孙宏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950号原告(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扶风县支行。住所地扶风县城关镇美阳路。法定代表人雒晓利,任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泉劳,任办公室主任。被告(原告)孙宏安。原告中国人民银行扶风县支行诉被告孙宏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受理,次日原告孙宏安以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一裁决为由,以中国人民银行扶风县支行为被告也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决定两诉并案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以纠纷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同时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两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银行扶风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孙宏安起诉;准许原告孙宏安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扶风县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中国人民银行扶风县支行、孙宏安各10元,各减半收取5元,由中国人民银行扶风县支行、孙宏安各负担5元。审判员  袁少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金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