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游民初字第4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碧某诉被告邓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碧某,邓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游民初字第4012号原告马碧某。委托代理人周心海,绵阳市游仙区刘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玉某。原告马碧某诉被告邓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碧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心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玉某适用公告送达,现已逾期,仍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碧某诉称:原、被告从小一起长大,于1974年11月3日登记结婚,1975年12月19日生育一子马海某,1978年5月4日生育一女马美某,无夫妻共同财产。1994年被告同社会上信迷信的人在一起到处求神拜佛,与父母、原告、子女产生矛盾,原告对被告进行迷信活动进行劝解被告不听,放弃生产劳动,家里生活全部由原告一人承担。1998年被告同一起从事迷信活动的男子李成德私奔离家出走,其后家人四处寻找,至今杳无音信。由于被告这种遗弃家庭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身心和合法权益,这段婚姻没有再继续的意义,原告与被告也再无感情可言,故起诉来院请求离婚。被告邓玉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4年11月3日登记结婚,1975年12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马海某,1978年5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马美某,现均已成年,独立生活。1994年被告开始信迷信,1998年与其他从事迷信活动的人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与被告无感情为由起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庭审中,原告陈述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结婚证,政府及村委会证明,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婚后因信迷信与原告产生矛盾,1998年与他人离家出走至今,期间未与原告及家人联系,下落不明长达15年,现原告起诉离婚,可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核实,故,本案不作认定、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马碧某与被告邓玉某离婚。本案诉讼费260元由原告马碧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燕审 判 员 奉 兴人民陪审员 曾先禄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