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磐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XX军与陈智平、陈宝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军,陈智平,陈宝娥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磐商初字第317号原告:XX军。被告:陈智平。被告:陈宝娥。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XX军与被告陈智平、陈宝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军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X军负担。审 判 员 陈益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柳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