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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民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翁世生诉被告黄守学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世生,黄守学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范民初字第00771号原告翁世生,男,住河南省范县。被告黄守学(又名黄学成),男,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世生与被告黄守学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世生于2013年0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世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翁世生负担。审判员  侯胜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志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