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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庆西刑初字第349号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基本情况略)。因犯诈骗罪于1994年1月24日被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13日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8月24日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2013年2月25日被监视居住。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西检未诉字(201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耿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庆阳市西峰区温泉乡何家坳村翟XX家,谎称其是平凉电厂的负责人,需要收购苹果给工人发放福利。翟XX便将王某某带至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崔沟村亲戚强XX家,王某某以收购苹果为由住在强XX家中。入住期间,王某某伪造了甘肃省电力公司便函,谎称其是甘肃省电力局董事长王朝,以给强XX的亲属安排工作为由,先后骗取强XX现金4200元。10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给华能电厂的领导采购轿车时多买一辆,将该车赠送给强XX,又以收取车辆入户费、保险费等为由先后骗取强XX现金3100元。被告人王某某先后诈骗强XX现金7300元,赃款挥霍。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是累犯,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强XX的陈述;2、被告人王某某伪造的甘肃省电力公司便函两份;3、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便函、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是累犯,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虽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犯新罪,但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不宜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累犯,该指控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管制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苗海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