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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执字第5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用)(深057)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526-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伟达高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镇××号。法定代表人郭某。被执行人深圳市兆讯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路××广场。法定代表人陈某。深圳市伟达高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兆讯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32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57023.35元及利息、罚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实申请执行人在仲裁阶段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XX银行深圳市分行×××账号内的存款,原冻结案号为(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3号。本院据此将被执行人深圳市兆讯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XX银行深圳市分行×××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556278.05元,扣划至本院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向本院提起撤销本案执行依据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328号裁决的申请,本院未向申请执行人划付上述款项。2013年8月13日,本院以(2013)深中法涉外仲字第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328号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328号仲裁裁决已经被依法撤销,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328号仲裁裁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代理审判员  尚彦卿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