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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召民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包正、包旗等与杨振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正,包旗,杨振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召民商初字第110号原告包正,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28日,住河南省南召县。原告包旗(曾用名包红奇),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20日,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杨振栋(曾用名杨栓),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住河南省南召县。原告包正、包旗与被告杨振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盛吉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