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沈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浙江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洁佳、徐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洁佳,徐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沈民初字第731号原告:浙江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云聪。委托代理人;谢良华。被告:王洁佳。被告:徐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洁佳、徐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以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已自动履行了支付物业费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建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