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定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定刑初字第205号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市民。2013年5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予以收监,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3)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富某、田卫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宁Ax**号“畅达”牌NJxxx货运车由南向北在定边县贺圈镇“百斯特”宾馆对面处倒车时,将车辆后方行走的被害人顾某某碾压,造成被害人顾某某当场死亡之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经定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持调解,由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顾某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类费用240000元,已全部兑现。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供述、证人张某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赔偿协议、谅解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照片、情况说明、通话记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并能够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类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党翠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