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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26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积芝与吴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积芝,吴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2695号原告李积芝,居民。被告吴倩,居民。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积芝与被告吴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积芝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积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积芝撤回对被告吴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