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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46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剌红新与张晖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剌红新,张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466-1号申请执行人剌红新,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晖,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剌红新与被执行人张晖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剌红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执行回案件款219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未民张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李国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