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陶兴堂与蔡满国因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兴堂,蔡满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41号申请人陶兴堂,男,农民。被执行人蔡满国,男,农民。陶兴堂与蔡满国因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蔡满国赔偿陶兴堂2755.8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现已将上述款项全部执行到位并交由申请人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蔡满国承担。本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汪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