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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虞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友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友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虞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友,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辩护人陈红体、苗朝纲,金研(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2)3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友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建立、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友及其辩护人陈红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友、杨某海(已判)、陈某明(已判)系虞城县城关镇拆迁户。2012年8月17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友等因被拆迁组织近百人去虞城县城郊乡浦江小区找负责拆迁工作的虞城县房管局局长王X运,侮辱、谩骂王X运长达半小时,严重扰乱了该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友无事生非,随意辱骂他人,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提起公诉,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有异议,认为其是被拆迁户,对拆迁政策、补偿标准不满,行使的是正当权益,不是犯罪。庭审后,李某友提交了认罪书,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陈红体的辩护意见,1.李某友及拆迁户不是无事生非而是合理诉求,是在王X运三次不予接待后的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2.李某友不是组织者。3.李某友没有主观的故意,也没有客观的行为,李某友没有辱骂他人的行为,部分群众辱骂被害人,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构不成犯罪。至于被害人王X运停止了拆迁办的工作,是其工作不力的结果。本案发生在晚上9点多,范围仅限于该小区,当时大部分居民已睡觉,只有部分居民围观及有些居民与拆迁群众相互聊天,不存在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友系虞城县城关镇拆迁户。2012年8月17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友为发泄对本县旧城改造拆迁政策、补偿标准不满,煽动、带领近百人去虞城县城郊乡浦江小区找负责拆迁工作的虞城县房管局局长王X运,侮辱、谩骂王X运长达半小时,给公共秩序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1.辨认笔录证明,李某友是侮辱王X运的被告人。2.被害人王X运陈述,我是开发旧城改造指挥部的办公室主任,负责淮海路的拆迁安置。拆迁户以方案不合理,多次上访,2012年8月17日21时许,李某友等人组织百余人到我家闹事,侮辱谩骂我,就是让我难看,办我丢人,对我和家人及邻居都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3.证人任广军证明,我参加了当晚拆迁户在福临门超市前的开会。李某友说这一片开发归王X运管,鼓动群众去找王X运。一百多人在浦江小区有喊口号的,有喊一二三王X运的,有喊王X运出来的,也有起哄和骂人的,我跟着别人喊了十几句。4.证人靳X证明,有一百余人到浦江小区,领头的人辱骂王X运,一直骂半小时左右,我急忙向城郊派出所报警。5.证人黄X玲证明,我是王X运的妻子,当时在家听到很多人喊着口号“一二三,王X运。”开始对着刘X梅家喊,后来在我家门口一直喊,并有人辱骂,喊了有半个多小时,然后喊着口号“一二三,王X运,王八蛋。”向北门走了,吓得我一夜都没有睡,精神慌惚。6.证人郑X民证明,当晚我看见在王X运的房子前边有很多人吵闹,大约有六七十人,当时这群人大喊:一、二、王X运,还有一个四十多岁的光头连骂几句,王X运你这个王八蛋。骂过后,这群人就走了。7.证人王X杰证明,当时浦江小区聚集有六七十人,边走边喊:“一、二,王X运”,先在13号楼前喊,因为喊错地方了,又转到11号楼王X运家门口喊,还有一个骑电动车的人大骂:王X运,你个王八蛋。王X运因此辞去淮河路东侧改造工程指挥部的职务,致使该工作停止,处于瘫痪状态。10、证人刘X梅、李X、邱X霞、宋X、代X亮证明,一群人到浦江小区找王X运,侮辱、谩骂王X运的情况。11.证人丁X华、陈X修证明,2012年8月17日晚21时许,我们在门岗值班,有五六十人进入浦江小区,说是找领导,我们没有拦住,大约半小时,他们一群人出来,有好几个人嘴里还骂着,但不知道骂的啥。12.证人任X良证明,2012年8月17日晚上大概20时,拆迁户在福临门超市门口聚集,当时我看见李某友在给群众讲话,说拆迁赔偿不合法,房管局王X运给县长说我们百分之九十的群众都同意拆迁啦,咱轰他去,咱去王X运家去找他,看看他咋说的,咱都去,也练练兵,看看咱人心齐不齐等话,说完后就组织一百多名群众去王X运家。13.证人李X莲证明,在福临门超市门口的聚会是李某友等组织的,其证言内容与任金良基本一致。14.证人任X涛、张X证明,2012年8月17日上午8时许,在信访局门口有三四十人,突然有人喊王X运你出来,这样喊了有二十多分钟。15.同伙人杨某海供述,在2012年8月17日晚上,李某友、任广军、白毛和俺村的群众聚集在福临门超市前,商量关于王X运说俺村90%的群众同意拆迁的事,其实我们都不同意拆迁。李某友和白毛都提出,房管局的王X运不与咱们见面,要不咱门去王X运家去,大家一致同意。任广军、李某友、白毛就带着一百多人去了,我也跟着去了。这是李某友组织的,说是练练兵。我们从滨河小区北门进去,白毛就喊:一二三,群众就喊:王X运,你出来或王八蛋。目的是造成影响,办王X运难看。连喊几句,王X运家还是没有反应,就不喊了。一百多人乱喊乱骂,我控制不住局势,知道要出事就提前走了。16.同伙人陈某明供述,2012年8月17日,吃过晚饭后我和李某友一起到了福临门超市。那里已经聚集了许多人,羡庄的几个人发表意见后,我让李某友说说,李某友后来说:“咱们要一条心,形成同一个意见,不要上访”,有群众说:“还统一什么意见,上边都说了咱们都有百分之九十八的拆迁户同意了”,许多村民都说不知道这事情,有水分,咱们应该问问王X运,他是怎么给领导上报的。李某友又说“看一看心齐不齐,也练练兵”,群众就都一起朝浦江小区方向去。我喊“一二三王X运,你在哪住,你出来。”,我走着喊着“一二三”,群众接着喊:“王X运你出来,你为什么说有百分之九十八的群众同意了”。大概喊了二三十分钟,王X运家没有人,我们就回家了。17.被告人李某友供述,2012年8月17日吃晚饭后,我和陈某明一起到福临门超市,参加拆迁户的聚会,是杨某海组织的,陈某明叫我讲了话,我讲了国务院拆迁政策。有好多人说房管局上报98%的人同意拆迁,我说咱们应该找房管局求证一下,有人说去浦江小区找王X运,我说:“那好,看咱们大家的心齐不齐,上浦江练练兵去”,一百多人从浦江北门进到浦江院里,我在19号楼停住了,他们继续往前走,我听见有人带头喊一二三,王X运你出来,群众就跟着喊,喊的有二三十分钟,他们回到19号楼时,我们就一块走啦。二、被告人李某友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18.证人周X兰出庭作证证明,2012年8月17日晚上我在大街上玩,看到许多拆迁户说拆迁房子的事,我作为拆迁户也跟着到浦江小区去了,李某友也没干啥,就是跟着去了。19.证人任X立出庭作证证明,我也是拆迁户,李某友不是组织者,因为李某友平时就没有通知过我。我参加了开会,李某友在会上讲了话,讲的是政策。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1-17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关联,且能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18中“李某友也没干啥”部分,与李某友的供述、任金良和李翠莲的证言相矛盾,对该部分不予采信。证据19中“李某友不是组织者,因为李某友平时就没有通知过我”部分,违反了证据的客观性,对该部分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友为发泄对本县旧城改造拆迁政策、补偿标准不满,以向房管局局长讨说法为名,煽动、带领近百名拆迁户去浦江小区滋事,对房管局局长王X运进行侮辱、谩骂,时间长达半小时,给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毁损,情节恶劣,并给公共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友关于其行使正当权益,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关于李某友不是无事生非而是合理诉求,其不是组织者,既没有主观的故意,也没有客观的行为,部分群众辱骂被害人,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李某友庭审后能够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某友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友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许全海审 判 员 ?马钦建人民陪审员 ?范爱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