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二初字第0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保玉诉任保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玉,任保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二初字第00183-1号原告王保玉,女,36岁。被告任保军,男,47岁。原告王保玉诉任保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樊媛媛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思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