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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二初字第0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保玉诉任保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玉,任保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二初字第00183-1号原告王保玉,女,36岁。被告任保军,男,47岁。原告王保玉诉任保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樊媛媛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思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