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魏日、刘翠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魏日,刘翠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范木贵,男。委托代理人郑德露,男。被告魏日,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刘翠,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日、刘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魏日、刘翠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春芳代理审判员 袁白薇人民陪审员 陆家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