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贾庆龙与贾庆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贾庆龙;贾庆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山民初字第277号原告:贾庆龙,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亭区。被告:贾庆锋,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冯卯镇政府工作人员,住山亭区。原告贾庆龙诉被告贾庆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1年4月5日向原告借款270000元,用于储存土豆,双方约定借款期限7个月,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一份。被告于2012年3月17日偿还借款7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200000元,至今未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贾庆锋欠原告贾庆龙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13年8月28日前偿还50000元,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2014年6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6300元,由被告贾庆锋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以予确认。审 判 长 杨守华代理审判员 王秀利人民陪审员 高 晶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倪义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