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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微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焦某与张某返还原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焦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2012)微商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焦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返还红利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焦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微山县人民法院(2012)微商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雨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