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万法民初字第054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正明诉重庆耀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茂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明,重庆耀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茂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5406号原告王正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大会,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耀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松桥支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20290034-9。法定代表人刘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健,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茂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明诉被告重庆耀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茂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明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冯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