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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鱼民初(一)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贾××与覃××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鱼民初(一)字第1125号原告贾××。委托代理人田××。委托代理人虞××。被告覃××。委托代理人覃×。委托代理人曾××。原告贾××与被告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文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被告覃××及其委托代理人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月在柳州市鱼某区人民政府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2008年8月29日,双方生育大女儿覃雨苗,2011年10月6日,双方生育小女儿覃雨青。由于原、被告之间性格差异很大,婚后经常争论不休,直至双方都难容忍对方,已无共同语言,以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2年12月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因被告诚恳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原告也愿意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故原告撤回起诉。但是,原告撤回起诉后,双方夫妻感情不仅没有任何好转,被告与其家人还把原告赶出家门。为此,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覃雨青和覃雨苗中任何一个由原告抚养都可以。被告覃××辩称,1、同意与原告离婚,2、不同意任何一个婚生子女归原告抚养,被告要求抚养两个女儿,因为原告在柳州市没有固定的住所,也没有固定的职业和收入,且原告是边远山区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如果小孩由其抚养对小孩的成长和身心健康某某成某某的影响。此外,小孩随原告生活会经常四处漂泊,居无定所,即使原告将小孩送回原籍抚养,也是交由其父母代为抚养,小孩将成为留守孤儿,目前留守孤儿受到侵害逐年上升。因此,女儿随原告抚养于情于理都不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于2004年8月自行认识,2006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并于2008年8月29日生育大女儿覃雨苗,2011年10月6日生育小女儿覃雨青。原告系再婚。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不是很好。为此,原告曾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以被告同意改正错误,原告愿意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为由,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依法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是要求抚养两个婚生女孩,并要求原告返还应属被告享有的阳和开发区征地补偿款5万元。原告坚持要求抚养一个婚生女孩,并表示未领取过前述款项。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缔结和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双方婚后一直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在原告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后,双方的关系仍未有任何改善,现双方均表示愿意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离婚后双方对子女仍享有平等的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小孩由谁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而不能简单以能否在城镇生活作为标准。因此,原告要求抚养一个小孩,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婚生女孩覃雨青未满两周岁,本院确定其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孩覃雨苗由被告抚养。被告庭后表示暂不要求在本案处理涉案征地补偿款,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贾××与被告覃××离婚;二、婚生女孩覃雨青由原告贾××抚养,婚生女孩覃雨苗由被告覃××抚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内,本判决不生效。本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代理审判员  陈文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佘艳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