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漯立民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州市四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南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四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油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漯立民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四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许军拥,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油墨厂,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负责人:王建盈,经理。上诉人郑州市四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南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郑州市四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合同中“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属于管辖约定不明确,协议管辖无效。起诉依据《财务对帐单》应视为双方对原有合同的具体结算,原有的合同关系已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该案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油墨厂答辩称,双方合同第九条“双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是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明确表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即便按照被上诉人异议申请中所说是产品质量纠纷,由临颍县法院管辖也是正确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有书面买卖合同,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油墨厂的诉请也是请求判令郑州市四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支付油墨货款及违约金,故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双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为协议管辖条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精神,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应为有效。本案应由临颍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昊审判员 王跃民审判员 林晓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