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随州中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杨洁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杨洁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随州中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严雪松(代理权限:代为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领取诉讼费退费以及执行款等),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艳波(代理权限:代为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领取诉讼费退费以及执行款等),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洁,女,汉族,1983年4月28日出生,广水市应山同一首歌歌厅业主。委托代理人宋音(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杨洁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3年8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袁 涛代理审判员 李小辉人民陪审员 邹华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继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