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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中法立民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江西禾丰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与广东康氏药业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立民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禾丰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干县。法定代表人汤少明。委托代理人成文环,广东陈梁永钜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向锋,广东陈梁永钜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康氏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法定代表人康辉宣。委托代理人郭勤生、张海亮,广东龙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西禾丰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不服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3)潮南民一初字第12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禾丰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3)潮南民一初字第122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纯审判员 刘明才审判员 黄晓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肖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