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2013)兴刑初字第336号被告人韦金桂掩��、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金桂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兴刑初字第33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金桂,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来宾市兴宾区人,壮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9日被逮捕。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3)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金桂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金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7日上午,被告人韦金桂以4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一男子收购了一辆农用后推车(该男子在出卖后推车时无法提供车辆合法手续),后由其侄子李甲分解切割该农用后推车。第二天韦金桂将切割后的农用��推车卖给收购废旧的刘某。2013年5月28日,韦XX发现自己于2013年4月29日停放在来宾市兴宾区丽景苑拐弯处被盗的车子,已经被人切割成废铁装在一辆收购废铁的汽车上(车牌桂B763**、司机刘某)后报警。经审查,公安人员从扣押的桂B763**汽车上发现韦XX被盗的后推车发动机(发动机号CB1877800416),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韦金桂收购的这辆农用后推车价值人民币21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金桂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韦金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7日,被告人韦金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4000元的价格从一男子手上购买得韦XX被盗的农用��推车,后由其侄子李甲分解切割该农用后推车。2013年5月28日,公安人员从扣押的桂B763**汽车上查获该后推车发动机。经估价:涉案农用后推车价格为人民币2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韦XX的陈述;证人覃某某、熊某某、李甲、刘某、李乙的证言;书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车辆转让协议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及鉴定意见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金桂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车辆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金桂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韦金桂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主动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金桂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金桂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3年10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洪玉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