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高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时建群与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阳上元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建群,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阳上元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高民初字第119号原告时建群,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被告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街道办事处院内。被告安阳上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东路南侧3号商住楼1层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建群诉被告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阳上元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时建群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文 军代理审判员 董 星人民陪审员 刘 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云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