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执恢字第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陈清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开福区裕光鞋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恢字第0115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开福区裕光鞋厂。法定代表人兰某某,厂长。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开福区裕光鞋厂债务纠纷一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5日做出的(2000)开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开福区裕光鞋厂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福区裕光鞋厂银行存款人民币4560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红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懿 来源:百度“”